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安装电梯和公众聚集场所在用电梯未在轿厢内设置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视频监控设施的,未配置备用电源或者电梯自动救援操作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