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电梯乘用人应当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处于禁止使用状态下的电梯;

(二)在轿厢内吸烟、嬉戏、蹦跳、打闹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

(三)强行开启或者阻挡关闭电梯门;

(四)运载超重货物或者使用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

(五)非紧急状态下使用紧急停止装置;

(六)拆除、损坏电梯的零部件、通话报警装置、附属设施、安全注意事项或者电梯安全相关的标志、标识;

(七)其他影响电梯安全使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