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改作公共使用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