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