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