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三)对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不及时受理、依法处理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
(五)截留、挪用、侵占或者未按时审核拨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