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人和建设单位在新建物业竣工验收后,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有部分和其相应的物业档案进行查验。
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邀请买受人代表以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参加,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买受人代表应当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公开报名的买受人中确定。
物业承接查验后,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
物业服务人不得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不得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在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