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资格终止:

(一)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提出辞职之日起满三十日的;

(二)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三)丧失履行职责能力和条件的;

(四)法律法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