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并实施居家养老服务绩效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发放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的依据。

民政等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质量、服务设施等地方标准,推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有效实施。

鼓励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参与标准制定,推动行业规范发展。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