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村(社区)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和公益互助服务等共同组成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助餐、助浴、助洁、助行、代办和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等生活服务;

(二)体检、诊治、用药、护理、康复、重点疾病预防与干预、安宁疗护等医疗卫生服务;

(三)关怀访视、生活陪伴、情绪疏导、心理咨询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学习教育、智能技术推广运用等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服务;

(五)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公证、调解等法律服务;

(六)识骗防骗宣传、安全指导、紧急救援服务;

(七)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