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柞蚕产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发展需求,推动设立产业发展融资平台,支持柞蚕加工企业以物权、知识产权抵押等方式融资,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柞蚕产业发展建设。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