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柞蚕产业发展条例/第五章 经营与加工第二十六条有效柞蚕产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柞蚕产品销售经营的规范和管理,培育专业合作社等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经营主体,创新营销模式,开发域内外市场,拓宽销售渠道,扩大消费群体。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