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留住人才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人才表彰奖励制度,对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人才,颁发人才奖。对在本市人才培养、引进过程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7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