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目标责任制,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例行督查制度。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