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和建设补助、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

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安装、使用和维护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互联网,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减免收费。

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投保责任保险。养老服务机构投保责任保险的,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补贴。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