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从业于养老服务机构的执业医师、护士等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医疗卫生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