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进口便利化若干规定第三条有效进口药品启运后, 进口药品的企业即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交进口药品备案所需材料。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进口药品备案申请材料后,经审查认为进口药品企业提交的材料符合备案要求的,于当日办结进口备案的相关手续,并将备案电子信息交换至海关,同时告知进口药品企业备案结果。不予进口备案的,由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发放《药品不予进口备案通知书》。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