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协商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企业方应当在工资集体合同生效后五日内,将合同文本向全体职工公布。行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所涉及的各企业要将合同文本与企业认可协议一同向职工公布。企业、行业、区域工会应当同时将工资集体合同正式文本报送上级工会备案。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