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协商内容第十一条有效如果发生企业方用工需求减少等情形,为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经劳动关系双方平等协商可以采取灵活用工等措施。如果因工资问题发生群体性事件时,可以由上级工会指定协商代表与企业方进行协商,同级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为第三方参加协商会议,协调劳动关系双方做好协商工作。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