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支持农民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鼓励具备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农业产业化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推进社会救助城乡统筹,加快实现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完善乡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通过购买服务、设置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引入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方式,为其提供服务。健全县乡村衔接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支持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