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平安乡村建设,健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农村警务工作,推行网格化、信息化服务管理,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劝导。健全农村公共安全体系,强化农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食品药品、交通和消防等安全管理。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健全农村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依法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和家族宗族恶势力,以及农村黄赌毒和侵害妇女儿童、老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宗教事务管理,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宗教事务管理机制,加强对信教群众的教育引导和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法打击农村非法宗教活动,制止利用宗教干预农村公共事务。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