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和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推动落实行政执法制度,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维护农业农村生产生活秩序,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