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七章 乡村治理第五十八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支持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村级民主决策机制,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等实行清单管理,压减、规范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减轻基层负担。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