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七章 乡村治理第五十五条有效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加强农村社区治理创新,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设置乡镇机构,加强乡镇人民政府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把乡镇建成乡村治理中心、农村服务中心、乡村经济中心。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