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章 产业发展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支持适合本地实际的农机装备研发生产与推广应用,提高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以及设施农业、林草业、畜牧业、渔业和农产品初加工的装备水平,推动农机农艺融合、机械化信息化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化肥、农药、农用柴油等农资生产供应的协调指导和质量监督,畅通农资保供运输通道,保证农资供应充足,满足农业生产需求。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