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推进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公共文化服务政策、规划,统筹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电影、文物等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履行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和管理职责。
教育、体育、科技、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