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三章 服务提供第二十八条有效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电影、文物、体育、科技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的调查研究,制定符合行业发展规律、贴近群众文化需求的政策措施,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与群众文化需求有效对接。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完善群众文化需求征集和反馈机制,通过网络征集、电话咨询、现场建议、问卷调查、书信来函等多种方式征集群众文化需求,完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