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等部门,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结果等,编制本市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在编制本行业有关规划时,应当包括土壤污染防治内容。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土壤环境质量作为编制、审查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的依据,充分考虑土壤环境质量因素,统筹做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工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