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应当完成但未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或者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且尚未完成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