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土壤存在潜在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制度,开展自行监测;监测数据应当长期保存,并报区生态环境部门。生产时间不足五年的,应当至少监测一次土壤气和地下水;生产时间五年以上的,应当每两年监测一次土壤气和地下水。监测结果存在异常的,应当排查原因,提高监测频次,并采取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泄露和污染扩散。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监测结果存在异常的工业企业周边土壤进行监测。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