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根据国家规定,临港新片区参照经济特区管理,支持临港新片区自主发展、自主改革和自主创新。

本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有关规定不适应临港新片区发展的,管委会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程序提出调整或者停止该规定在临港新片区适用的建议。

本市需要先行试点的重大改革举措,临港新片区具备条件的,在临港新片区优先试点。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