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建立健全政企沟通机制,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营造尊商、重商、亲商、安商的浓厚氛围。激发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关心关爱企业家,按照有关规定对优秀企业家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