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构建“企呼枣(早)应、接诉即办”平台,受理企业和群众反映营商环境方面的问题和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与反映人沟通联系,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于特别复杂的,经承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法律、法规对办理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