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简审批环节和事项,压减审批时间,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和全流程监管。健全工程建设项目联审机制,提升一窗受理、并联审批、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等审批效率。

推进公用企业信息化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健全接入工程并联审批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公用基础设施接入工程实行告知承诺制、备案制、限时办结制,推行接入工程联合施工。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