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设立统一的政务服务中心,实行政务服务事项综合受理、集中办理、帮办服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应当设立便民服务站,提供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延伸服务。推动建设集智慧办事、宣教互动、公益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现代政务综合体。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应当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对场地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