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排水与污水处理等公用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资费标准、投诉监督电话等信息,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降低报装成本。不得向市场主体收取公开服务标准以外的任何费用。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