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城市规划区居民采暖期起止时间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20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气象会商情况可以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