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市城市规划区居民采暖期起止时间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20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气象会商情况可以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时间,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