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十八条有效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确需停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六个月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热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