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生活垃圾、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