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生活垃圾、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