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招收残疾学生、孤独症学生的普通学校应当安排特殊教育教师或者经验丰富的教师承担随班就读工作,并适当缩减班级学生数额,保障残疾学生、孤独症学生平等参与教育教学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普通学校的教师承担残疾学生、孤独症学生随班就读教学、管理工作的,应当将其承担的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并作为核定工资待遇和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