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慢性病、地方病和职业病的防治,重点开展脑卒中、高血压、糖尿病以及致聋、致盲性疾病的早期筛查、诊断、干预工作,减少因疾病导致的残疾。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居民脑卒中、高血压、糖尿病、阿尔茨海默病等慢性病、老年病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档案,及时甄别高危人群,为患者和高危人群提供诊断治疗、早期干预、随访管理等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点针对本地农村居民多发的致残性疾病,组织开展残疾预防知识的宣传,推广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居民特别是农村独居老年人的残疾预防意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