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推进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推诿、拒绝接受使用社会保障卡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长三角一卡通管理服务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的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或者存在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