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共同推进长三角一卡通与长三角“一网通办”融合发展,扩大电子社会保障卡等电子证照的应用领域,推动与全国其他省份的互通互认,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数字化、普惠化、便捷化水平。
本省加强与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工作,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卡服务平台,完善社会保障卡持卡人信息与业务应用数据库,推动业务与数据标准统一,实现长三角一卡通跨省业务互认与数据互通。
本省有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依法为长三角一卡通应用管理提供信息系统对接和业务数据支持。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