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推进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规定第十二条有效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可以持加载交通联合一卡通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