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农业农村、邮政管理、生态环境、科学技术、商务等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政策措施,从源头减少或者避免固体废物产生,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