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指导设区的市之间通过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联防联控联治机制,统筹规划制定、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联防联控联治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区域合作和执法联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