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款规定,露天堆放、就地清洗或者违法加工塑料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