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章 危险废物第五十六条有效危险废物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填埋场地识别标志,如实记录填埋信息,建立永久性档案,依法监测环境污染状况,并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填埋与监测信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信息与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共享。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