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建筑垃圾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系统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推广绿色设计、绿色建材选用、绿色施工和新型建造方式,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纳入文明施工内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