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下列单位安装的物联网监控设备,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与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联网:

(一)产生建筑垃圾的工程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以及建筑垃圾中转、消纳场所的运营管理单位;

(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